2004年8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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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受冤狱向国家索赔精神损失
阿贵

  1993年,公司拆借给另外一家公司30万元,3年后这笔借款连本带息全部收回。可是,6年之后,他却因此项借款而被控“挪用公款”,被无辜羁押了整整262天。检察院最终以“罪不成立”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无罪释放”后,他向国家提出了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申请……
    
  2004年5月8日,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前总经理朱以忠把一份“刑事赔偿申请书”递交到成都市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为错误逮捕羁押他262天作出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朱以忠在“赔偿申请书”中称,自己被控涉嫌“挪用公款罪”,但经武侯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其指控罪名并不成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国家提出经济和精神赔偿申请。6月7日,成都市检察院立案受理了这起申请国家赔偿案。
  单位借款,被控“违纪违法”
    2001年10月31日,对于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前总经理朱以忠来说,是一个极为不平常的一天,因为这天他收到了上级公司签发的一份文件。文件上写道:“经过工作组初步查证,朱以忠在担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和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经理期间涉嫌违纪违法。现决定:朱以忠立即停职接受调查。”拿到文件的一刹那,朱以忠懵了,他弄不明白自己究竟“涉嫌”了哪些违纪违法的事。尽管随后朱以忠找上级进行争辩,可仍旧无济于事,他的工作还是被强制停止了。
    2002年3月,朱以忠终于收到了上级公司下发的另一个处理决定:免去他的总经理职务。但此时,有关部门还是没有给他的“违纪违法”拿出任何证据来。
    职务被免了,工作没有了,已经是知天命之年的朱以忠感到从未有过的痛苦和迷茫。
    2002年4月下旬的一天,朱以忠被成都市公安局传讯。直到这时,他才弄明白自己被免职的真正“理由”。办案民警告诉朱以忠,他的上级公司报案称,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财务审计有问题。
    从当天下午3点进入公安局接受审查,直到次日早晨6点,民警先后讯问了他两次,此后就再也没有理他了。朱以忠心想,自己没有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干耗在这里呢?当下,朱以忠便离开了公安局。回到家,朱以忠连夜写出了一份汇报材料,把自己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进行了总结,并将这场风波的背景进行了剖析,随后寄给了纪检和政府部门。
    就在朱以忠四处奔走为自己鸣冤叫屈时,受到了当头一棒。
    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经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到成都市双楠路朱以忠的家中将其逮捕。当晚,朱以忠被带往成都市看守所羁押。
    直到3个月后的2003年1月10日,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才对朱以忠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到这时,朱以忠终于搞清楚了自己的所谓“罪行”。反贪局人员告诉朱以忠,他所在的公司报案说,10年前他曾经挪用了公司的30万元。办案人员叫朱以忠回忆“借款和还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称反贪局已经立案侦查。
    据朱以忠回忆,1993年,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找到时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副总经理的朱以忠,请求拆借资金,并表示愿意支付利息。朱以忠便将此项业务告知了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下属四川外币购物中心北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丘某。因当时北海公司有闲置资金,丘正同与时任北海公司经理的黄韧商定同意拆借,遂由黄韧代表北海公司与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于1993年12月签订了30万元的借款协议。1996年,该笔借款连本带息全部归还给四川外币购物中心北海公司。
    朱以忠说,拆借资金30万元已经如期连本带息归还,自己也没有从中牟利,根本谈不上“挪用资金”。
  “挪用公款”,无辜羁押262天
    2003年3月5日,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的朱以忠接到了武侯区检察院的一份《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称:我院已收到武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挪用公款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到此时,朱以忠才突然得知自己涉嫌的罪名已经变成了“挪用公款罪”。而也就是在这时,朱以忠才知道了自己的案子已经从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转到了武侯区检察院。
    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朱以忠委托的律师和其家人两次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律师在申请书中陈述:经调查显示,朱以忠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由该公司下属的北海公司拆借出去的30万元,已于1996年全数归还,且朱以忠在该笔资金的拆借过程中并未牟取任何个人利益。同时,朱以忠在这起事件中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使朱以忠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法定最高刑期也在5年以下,但按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2003年6月23日,在朱以忠已被羁押近9个月时,律师向武侯区检察院提出了无罪释放朱以忠的申请。申请书写道:“对朱以忠的羁押已严重超过《刑法》规定的羁押期限。”
    2003年7月4日,成都市检察院终于批准朱以忠取保候审。至此,朱以忠已被无辜羁押了整整262天。
    朱以忠被无辜羁押后,律师吴川渝和王凡,免费为朱以忠提供法律帮助。
    两名律师对朱以忠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走访了相关当事人。律师在调查后认为:一、该笔借款是独立法人北海公司与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并未借给个人使用,且早已全部归还;二、该笔借款并不是朱以忠个人决定或以朱以忠个人名义借出的,而是经北海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借出的;三、在该笔资金的拆借过程中,朱以忠并未牟取个人利益;四、该笔借款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是丘正同和黄韧,即使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追究的犯罪主体也不应是朱以忠。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朱以忠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任何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朱以忠是无罪的。
  无罪释放,申请精神赔偿
    2003年9月19日,这是一个让朱以忠刻骨铭心的日子。这一天,武侯区检察院终于对他“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了认定。武侯区检察院认为,朱以忠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法》第142条规定,决定对朱以忠不起诉。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朱以忠激动得号啕大哭:“我始终坚信法律会给我清白的……”
    《不起诉决定书》中这样写道:朱以忠挪用公款一案,经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分别于同年4月16日和6月30日退回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复于7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认定:1993年,朱以忠在担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其朋友单某(原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经理)提出自己在重庆任天使传呼台台长,需要向朱以忠借30万元用于传呼台购传呼机用。后朱以忠将借款一事告知了同为该公司副总、下属北海公司法人代表丘某。此后,北海公司将30万元汇给了成都青年经济发展公司,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本院认为,朱以忠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朱以忠不起诉。
    被认定无罪后,2004年5月8日,朱以忠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他申请的国家赔偿项目有:一、对错误逮捕羁押262天期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二、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恢复名誉并责成原单位恢复申请人公职。
    2004年6月7日,成都市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了朱以忠申请国家赔偿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